Article 35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或者人民生活,损害市容市貌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和风景名胜区的建筑控制地带设置的。

Local Regulations · 大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8,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