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统计管理条例/Chapter 4 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Article 26In force统计队伍应当相对稳定。各级统计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得上一级统计管理部门的同意。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统计负责人的调动,应当征求同级统计管理部门的意见。具有中级以上统计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调动,应当征求上级统计机构的意见。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时,必须有符合条件的人员接替,在办理统计资料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7, 2017Article 25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