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Amended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命的下列检察人员,由提请任命的人民检察院组织进行宪法宣誓:

(一)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二)人民检察院派出机构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三)专门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