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因重大工程建设确需迁移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向对该站有管理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申请立项。迁移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申请迁移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迁移申请书;
(二)工程建设基本情况说明;
(三)迁移时遇突发事件需要采取的应急监测措施;
(四)迁移后水文监测环境的保证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