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在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和维修改造桥梁、公路、铁路、隧洞、船闸、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工程管理单位就穿越、跨越、邻接工程的防护设计方案、施工方案、保护措施以及费用承担等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协议后方可施工,并接受工程管理单位的现场指导。协商不成的,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协调。穿越、跨越、邻接工程河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因建设需要损毁、占用工程设施或者占用工程管理范围内已征收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补偿;对工程运行造成影响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