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Repealed县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编制水能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流域面积不足1000平方公里的小型河流,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二)流域面积1000平方公里以上不足5000平方公里的中型河流,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三)除鸭绿江、辽河之外流域面积5000平方公里以上的大型河流,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编制;
(四)跨市、跨县河流,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有
关部门编制,报省或者市人民政府批准。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