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Repealed擅自开发利用水能资源或者扩大装机容量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建物,恢复原状;逾期未拆除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不足500千瓦的,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500千瓦以上不足1000千瓦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三)擅自开发或者扩大装机容量1000千瓦以上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