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7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五百元罚款,对单位处十万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一级保护区内通行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船舶以及设置码头、油库的;

(二)在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内使用含磷洗涤用品的;

(三)在一级保护区内使用化肥、农药的;

(四)在二级保护区耕地、林地上施用高毒、高残留农药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