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规范再生资源回收行为,实行规模化、产业化发展。推行环境无害化方式回收处理再生资源。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淘汰落后产能,鼓励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工艺和设备,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废水、废气、余热、余压再利用。

企业应当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

Local Regulations · 本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