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经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保护规划或者保护图则。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划定历史城区范围。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村镇、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的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并划定保护范围。在历史城区范围和保护范围外,可以根据保护需要划定环境协调区。
保护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其中涉及山水环境、文化线路、历史环境要素的,应当在保护规划中明确保护措施和管控要求。
历史建筑应当编制保护图则,保护图则包括基本信息、历史沿革、历史价值、风貌特色、保护范围、建筑测绘图、保护措施、维护修缮和使用要求、历史环境保护要求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