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辖区范围内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地理信息系统和保护名录档案,并在纳入保护名录后12个月内,将保护名录档案报送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保护对象的基本信息;

(二)有关保护对象的文化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历史事件、名人轶事和技术资料等;

(三)权属变化和使用现状情况、保护范围内建设审批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Local Regulations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