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有权对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并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制度,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提供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予以奖励。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