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小餐饮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小餐饮登记证办理。
小餐饮变更名称、负责人、地址、经营范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小餐饮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小餐饮应当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小餐饮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