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来源明确并符合有关食品安全标准;

(二)用水符合饮用水卫生要求;

(三)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对人体安全、无害;

(四)妥善保管灭蝇、灭鼠、灭虫所用物品,防止对食品造成污染;

(五)包装的容器和材料清洁、无毒、无害,符合卫生要求和食品用包装材料标准,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容器和材料不得循环使用;

(六)生产加工、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不得将食品与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贮存、运输;

(七)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生产加工的人员从事食品生产加工活动时,应当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保持个人卫生;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食品小作坊应当建立进货、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采购原辅材料和销售食品的名称、数量、生产日期、供(购)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相关记录、票据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