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发证部门应当根据申请,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逾期提出延续申请的,按照新申请食品小作坊登记证办理。

食品小作坊的名称、负责人、地址、生产加工范围变更的,应当向原发证部门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不得转让、出租、出借。

食品小作坊应当在生产加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食品小作坊登记证、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等食品安全相关信息。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7,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