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市养犬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实施本条例,建设和管理养犬管理服务系统。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主管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犬只备案、建立犬只管理电子档案、处置流浪犬、指导制定文明养犬公约、组织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查处违法养犬行为、设置和管理犬只留检场所、会同相关单位开展养犬管理与服务宣传活动等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负责查处因犬只产生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协助处置流浪犬等工作。
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依法实施犬只免疫、检疫、诊疗许可、疫情监测等制度,指导和协助对犬只植入电子识别标识,指导和监督死亡犬只的无害化处理,指导和协助管理犬只留检场所等工作。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预防狂犬病等疾病教育,监测人患狂犬病疫情,监督、管理人用狂犬疫苗接种和狂犬病病人诊治等工作。
市场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负责犬只经营主体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登记,并依法对犬只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住宅小区的养犬管理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