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组成的养犬管理工作协调机制,组织指导养犬管理工作,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建立健全联合执法、信息共享、动态监管等制度。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为养犬人提供犬只备案、免疫等服务便利。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犬只狂犬病免疫经费,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
Local Regulations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