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公民应当遵守下列交通文明行为规范:
(一)规范使用灯光和喇叭;
(二)在拥堵路段互相礼让,依次有序通行;
(三)车辆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主动减速行驶,礼让、避让
行人;
(四)主动让行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和其他有紧急情况的车辆;
(五)有序停放车辆;
(六)摩托车、电动车应当在规定道路上行驶,按规定停车和载人载物,驾乘人员在车辆行驶中应当佩戴安全头盔,驾驶人员不接打电话;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时,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不得跨越道路隔离设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