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公民应当维护公共秩序、爱护环境,不得实施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在医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应当保持安静的公共场所大声喧哗;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禁止吸烟的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三)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烟头、果皮、纸屑等垃圾,随处便溺;

(四)在文物古迹、公共设施上随意刻画、涂写、张贴;

(五)损毁公共绿地花草树木;

(六)在露天或者垃圾收集容器内焚烧垃圾;

(七)私搭乱建,损毁、侵占公共设施;

(八)占道经营,使用高分贝音响进行商品促销活动;

(九)携带犬只出户未使用犬绳牵领,未及时清理犬只排泄物;

(十)从建筑物、构筑物、机动车内向外抛掷物品;

(十一)进行健身、广场舞等文体娱乐活动时,影响他人正常生活;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吐鲁番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