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相关制度;
(二)指定专门机构、人员负责责任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具体工作;
(三)配备、完善和维护环卫等相关设施;
(四)建立日常保洁队伍或者安排保洁人员,保证责任区容貌秩序、环境卫生达到有关标准。
违反前款规定,责任人不履行义务,责任区的容貌秩序、环境卫生未达到有关标准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建议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及其主管人员给予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