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划分和管理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业主负责;

(二)江河、湖泊、水库(塘)、渠道、水工建筑,由使用、作业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旅游景点、公路、铁路、车站、码头、轨道交通及其设施,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公园、湿地、绿地、商场、医院、宾馆、酒店、文化娱乐场所、体育场馆、农贸市场、商铺等场所,由所有权人或者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五)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内部及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区域,由所在单位负责;

(六)施工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待建地块由业主负责。

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水域等公共区域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确定责任区时,范围和权属划分不清或者有争议的,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根据管辖权限报区人民政府或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资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