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

禁止在城市桥涵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桥梁上试刹车;

(二)擅自占用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

(三)擅自修建建(构)筑物;

(四)擅自在桥涵安全保护区内从事疏浚、挖掘、打桩、顶进、爆破等作业;

(五)擅自依附城市桥涵设置管线、广告牌及其他设施;

(六)擅自拆除、改造城市桥涵设施;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危害城市桥涵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