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规划,配套建设,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保证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结果达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相关部门做好辖区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