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对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适时进行巡查、维护,并建立工作台账和档案,保证窨井盖等各项设施完好、畅通,安全运行。
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缺损或者发生污水外溢、雨水排泄不畅等情况,维护运营单位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维修、疏通。
因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维护可能对排水造成影响的,维护运营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排水户;可能对排水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当事先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采取应急处理措施,并向社会公告。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