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In force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维护与保护,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以及城镇内涝防治,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是指对城镇的生产经营废水、生活污水(以下统称污水)和雨水的接纳、输送、处理、排放行为。

本条例所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和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政府投资建设的提供公共服务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排水管网(管道)、调蓄池、泵站、闸门、检查井、具有排水功能的沟渠、雨水收集设施、污水处理厂及其他附属设施等。自建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是指产权所有者自行建设的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出户管、化粪池、隔油池、沉淀池、检查井、排水管网(管道)、污水处理站及其他附属设施等。第三条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坚持尊重自然、统筹规划、配套建设、保障安全、综合利用、建管并重的原则。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