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新建排水设施应当实行雨水、污水分流。

原有雨污混流的,应当有计划地实施雨水、污水分流改造,并纳入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年度建设改造计划。

雨水、污水分流改造过程中,涉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