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养犬未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养犬人仍不补办的,没收犬只。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养犬人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仍未年检的,暂扣犬只,对个人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办理养犬变更登记手续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对个人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养犬人仍不补办的,没收犬只,注销养犬登记。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