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未对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犬只进行免疫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代作处理,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可以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