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养犬人携带犬只外出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佩戴不超过2米的犬束、犬链,并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主动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二)即时清除犬只的粪便等;
(三)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电梯的,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佩戴嘴套等措施;
(四)携带犬只乘坐出租汽车时,应当征得驾驶员同意,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五)禁止进入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学校、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场馆、文化娱乐场所、商场、餐馆和宾馆等公共场所以及设置有犬只禁入标识的场所;
(六)登记、年检、免疫、检疫、诊疗的,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盲人携带导盲犬外出的,不受本条相关规定的限制。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