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养犬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坏公共设施,不得扰乱公共秩序和破坏环境卫生,不得妨害他人正常生活,不得驱使或者放任犬只恐吓、伤害他人,做到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犬只佩戴标识牌,损毁、丢失犬只标识牌的,及时补办;
(二)因犬吠等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三)不得虐待、遗弃犬只;
(四)犬只死亡的,将犬尸及时送至无害化处理场所,不得自行掩埋或者丢弃。
Local Regulations · 日喀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