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暂时不能开工的建设用地,建设单位应当对裸露地面进行全部覆盖。超过三个月的,应当进行绿化、铺装或者覆盖。

城市建成区内的其他裸露土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责任人进行绿化,不具备绿化条件的,应当实施硬化或者覆盖:

(一)单位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居住区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没有物业服务企业的,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管理单位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三)市政道路、铁路沿线、公共绿地、河道范围内的,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

(四)储备土地由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待建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

(六)其他区域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Local Regulations · 晋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