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属本条例第十条行为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第(三)项、第(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