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属本条例第九条行为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属第九条(一)(二)项行为的,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二)属第九条(三)(四)项行为的,没收全部运输、保管、仓储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收入,并处违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三)属第九条(五)项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予以处罚;

(四)属第九条(六)项行为的,责令停止印制,没收有关物品及直接专门用于印制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或者非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

(五)属第九条(七)项行为的,处被隐匿、转移、变卖、损毁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Local Regulations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