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本市对大气和水实行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制度。市人民政府确定各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区级控制指标,将本辖区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分解落实到排污单位。
生态环境部门对排污单位实行环境监督管理,依法核定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超过总量控制指标的,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