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4

In force

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防治农业污染、工业污染、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和农村生活污染,保护农村生态环境。

加强对农药、化肥的管理,指导科学施用农药、化肥,鼓励使用农家肥和新型有机肥、生物农药或者高效、低毒、低残留农药,推广作物病虫草害综合防治。加强农村生活污水收集处理系统建设,对较偏远未能纳入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的乡村,结合河涌整治建设分散式污水处理系统。

从事水产养殖应当保护水域生态环境,科学确定养殖密度,合理投饵和使用药物,防止污染水环境。

Local Regulations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