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九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理原始凭证或者以未经审核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账凭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对单位并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Local Regulations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0,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