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和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划定本行政区域内各类声环境质量标准的适用区域,并公布实施。

县级市人民政府所划定的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应当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