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7

In force

本规定所称对噪声敏感的建筑物系指医院、疗养院、机关、学校、住宅和科学实验室等需要环境安静的建筑物。

本规定所称昼夜时间为:昼间从六时至二十二时,夜间从二十二时至次日六时。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