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城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Article 5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和督促检查。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卫生健康、自然资源、财政和商务等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和督促村民委员会做好农村环境卫生工作。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9Article 4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