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In force

本市依法对饲养的犬只实施动物狂犬病强制免疫。犬只犬龄满三个月或者免疫间隔期满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到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批准的动物诊疗机构或者其他机构为犬只注射兽用狂犬病疫苗,取得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印发的犬只免疫证明。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方便接种的原则设置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点,并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