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本市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在犬只免疫后五个工作日内,依照本规定向公安机关公布的养犬登记办理场所申请养犬登记,取得养犬登记证,并缴纳管理费。未经登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犬龄超过四个月的犬只。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