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开展依法养犬、文明养犬和狂犬病防治等宣传教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督促养犬人、养犬单位遵守养犬行为规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的犬只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及其宣传工作,可以制定文明养犬规约,引导、监督养犬人依法养犬、文明养犬,也可以制定禁止养犬规约,以共同遵守。

养犬行业协会、动物保护组织等社会团体应当制定行业规范,开展宣传教育,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站等媒体应当开展依法养犬和文明养犬的宣传教育工作,引导养犬人形成良好的养犬习惯。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