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养犬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协调解决养犬管理工作中的问题。

公安机关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登记、犬只留检、捕捉流浪犬只、捕杀狂犬、依法查处违法养犬行为等工作。

农业农村(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只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法实施动物防疫条件许可和动物诊疗许可,组织对疫犬、疑似疫犬和无主犬尸的无害化处理,监督指导养犬人、养犬单位对犬尸的无害化处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病疫情,控制和扑灭畜间狂犬疫情;配合公安机关捕杀狂犬。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犬只的检疫工作和犬只防疫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查处养犬影响市容和公共场所环境卫生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和诊疗市场主体的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卫生健康管理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注射、犬只伤人处置、狂犬病人抢救治疗的监督管理、人类狂犬病疫情监测和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财政、发展和改革等其他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养犬管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