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具体考核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主要负责人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