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大气污染防治协调工作机制,加强统筹协调,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工作安排,做好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协助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