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机动车排放检测单位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一)采取替车检测的;
(二)减少或者稀释检测仪器对被测气体的摄入量的;
(三)改变被检车辆正常运行状态的;
(四)篡改检测限值、被检车辆参数、大气环境参数、检测结果的;
(五)其他人为干扰正常检测过程致使检测结果失真的。
Local Regulations · 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