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在湖区内排放、清洗有毒有害物质以及其他污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三项规定,在湖区内养殖、捕捞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