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使用湖区场地、设施举办展览、演出等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征得湖区保护机构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湖区保护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主办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洁、保护措施,并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不得在湖区水域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