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Amended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公益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