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March 11, 2020
- In force from
- July 1, 2020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20年2月26日宿迁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2020年3月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开发区(园区)、旅游度假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文明行为宣传和引导,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本行政区域内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
机关工作人员、教育工作者、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公众人物以及公共服务行业工作人员,应当在文明城市创建中发挥表率作用。
Chapter 2文明行为倡导
(一)言行文明,遵守公共礼仪,衣着得体,举止端庄,不大声喧哗,不说粗话脏话;
(二)餐饮文明,适量点餐、取餐,不食用野生动物,多人同桌就餐时使用公筷、推行分餐,饮酒、劝酒适度;
(三)出行文明,注意安全礼让,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主动为需要照顾的乘客让座,等候服务时自觉排队、不逾越等候线,乘坐电梯时先下后上,患有传染性疾病期间进行户外活动时主动采取防传染措施;
(四)旅游文明,遵循文明旅游规范,尊重当地风俗习惯、文化传统,爱护文物古迹;
(五)就医文明,尊重医务人员,遵守医疗机构管理制度,通过合法途径处理医疗纠纷;
(六)上网文明,弘扬积极健康的网络文化,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自觉维护网络安全和网络秩序;
(七)校园文明,坚持立德树人,培育优良校风、教风、学风和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八)家庭文明,孝老爱亲,平等相待,和睦相处,相互扶持,培育良好家风;
(九)社区文明,邻里之间团结互助,和睦共处,维护公共空间秩序,爱惜公共设施,爱护公共环境,分类投放垃圾;
(十)乡风文明,摒弃陈规陋习,抵制封建迷信,节俭办理婚丧嫁娶和节庆事宜,不大操大办,不攀比、铺张浪费;
(十一)经商文明,诚信经营、诚信服务,履行约定和法定义务,保障商品和服务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十二)施工文明,科学规范管理施工现场,避免对周边正常生产生活的影响;
(十三)其他有利于提高社会文明程度的行为。
依法保护慈善公益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
依法奖励和表彰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其合法权益,并在需要时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无偿献血、成功捐献造血干细胞、遗体(组织)、器官的,本人及其亲属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优待或者礼遇。
鼓励企业和有关用人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Chapter 3不文明行为禁止
(一)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
(二)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礼让行人;
(三)机动车不按箭头指向停放以及压占两个以上停车泊位;
(四)利用车辆占用公共停车泊位从事经营活动;
(五)驾驶非机动车时以手持方式使用移动电话、浏览电子设备,或者驾驶人力、电动三轮车时搭载人员超过一名;
(六)行人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横穿道路,违反道路通行规定在机动车道内行走或者跨越交通护栏;
(七)行人通过路口或者人行横道时无故滞留,影响车辆通行;
(八)乘车人在公共交通工具内嬉戏、打闹、拉扯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
(一)随地吐痰、便溺,随意倾倒泔水;
(二)露天焚烧秸秆、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三)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露天烧烤食品;
(四)擅自在城市街道两侧、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搭建临时设施或者堆放物料;
(五)擅自占用道路、人行地下过街通道以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
(六)沿街和广场周边的商业、饮食业以及制作、加工、车辆清洗、维修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进行店外占道经营、作业或者展示商品;
(七)非机动车未在划定的区域停放或者未按指示箭头停放;
(八)在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擅自悬挂横幅;
(九)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公益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上刻画、涂写,张贴小广告;
(十)未采取环境保护措施收购废旧物品、清洗维修车辆、排放餐饮油烟。
(一)圈占共有绿地,种植蔬菜等农作物;
(二)饲养家禽、家畜、食用鸽;
(三)从居室内向外抛掷垃圾;
(四)车辆未按照设置或者划定的车库、车位有序停放;
(五)在楼道内给电瓶车充电;
(六)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楼道),损坏、挪用或者停用消防设备;
(七)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网线、晾衣绳。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易滑落的物品;
(二)在医疗场所、公共文化场所、学校(幼儿园)、网吧、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违反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
(四)在广场舞、健身操、露天演唱等活动中,产生的噪音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
前款第三项规定的烟花爆竹禁放和限放区域、地点、时间,由市、县人民政府划定并向社会公布。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
(二)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
(三)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和大型犬;
(四)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
(五)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
(六)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
前款规定的烈性犬、大型犬的体型和种类认定标准、限养数量以及限养区范围,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导盲犬和军犬、警犬的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一)在丧事活动中进行淫秽、色情表演和代人哭丧;
(二)在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焚烧祭祀物品;
(三)向街道和道路抛洒纸钱;
(四)制作、销售和焚烧带有人民币图案的冥钞冥币;
(五)在居民正常休息期间吹奏和播放超过环境噪声标准的哀乐。
Chapter 4激励与保障
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感动宿迁人物等道德模范人物的选树活动。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对道德模范人物给予褒奖、礼遇。
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为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场所和其他必要的便利条件。
教育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管、城市管理、公安、文化和旅游等部门,加强联合执法管理,维护校园周边环境秩序。
各类行业协会应当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引导会员文明诚信经营。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合理划定道路和道路以外公共区域的临时停车泊位,设立停车引导标识,定期对停车泊位的设置进行评估调整。
鼓励沿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向社会免费开放内部厕所,并设置指引标识。
各相关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在大型商场超市、银行、医院、学校、车站、公共文化场所、景区(点)、政务服务大厅等公共场所设置坡道、无障碍电梯、无障碍停车位、低位窗口等无障碍设施,并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配备独立的母婴室。
Chapter 5执法与处罚
公安、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文化和旅游、民政、市场监管、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根据本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教育指导、奖励惩戒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不文明行为。
有关部门应当依托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工作机制,受理不文明行为的投诉、举报。
有关部门和单位,可以聘请文明行为义务劝导员、监督员,协助做好文明行为宣传、教育和不文明行为制止、纠正等工作。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八项规定,乘车人扰乱公共交通工具秩序、干扰驾驶员正常安全行车,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九项规定,在树木、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公益广告牌或者其他设施上张贴小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清除,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清除的,代为清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使用通讯工具从事上述行为的,城市管理部门可以建议有关单位暂停其使用通讯工具。
(一)在建筑物的阳台外、窗外、屋顶、平台、外走廊等空间堆放、吊挂易滑落的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和区域内吸烟的,由教育、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公安、市场监管、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罚款;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或者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时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以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携带犬只出户时未使用束引带牵领,或者携带犬只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者携带犬只进入学校、医院、影剧院、图书馆、展览馆等公共场所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未及时清理所携宠物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的,由城市管理部门批评教育;拒不改正的,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三)饲养宠物影响他人正常工作、生活,放任宠物恐吓、伤害他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在限养区内饲养烈性犬、大型犬,或者超出规定的限养数量饲养宠物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在城市街道两侧、居民小区、公园广场以及绿化带内焚烧祭祀物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纠正违法行为,可以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